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1、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七份司法解释中法条数量最多,但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一个汇总:

1、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2、赋予了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3、配套《民法典》进行相应修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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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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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5、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91条,,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法律依据】(重点法条)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抢首赞 评论 分享 举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原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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