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婚姻法立法精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问答:

如何把握婚姻法立法精神?



1、如何把握婚姻法立法精神?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婚姻法的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主要是以维护婚姻的和谐,促进夫妻间的融洽关系,以及对离婚的种种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期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问答: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倡导约定优先,有利于树立理性的亲情观念,从而减少纠纷。

1、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应该怎么处理没矛盾,更安全? 答:《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7十8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千08十7条(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 (1)无论男女1方有条件的,在婚前全部个人全资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成为婚前财产没有争议; (2)条件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的,则由双方共同出资按揭,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婚后共同还贷呢。这样也就毫无争议,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 (3)如双方想1次性共同购房,又不够钱的,可以由双方共同签名,向各自父母借款共同出资购买。这种情况下,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是男女双方的共产,借款也是双方共债,由双方负责共同偿还。

2、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2十9条,基本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的规定,这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坚守。但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援引《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这1条也兼顾了物权编的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3百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婚后所得的共有房产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以上解答出于个人专业意见,不足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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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现实中做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还可以通过执法活动的检查,来促进有关法律的落实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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