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1般规定
2、结婚
3、夫妻关系
4、父母子女关系
5、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于部分模糊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9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十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十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1部分 基本情况《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1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6个部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中完全不变化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16条,还有1条是附则的施行时间。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1》、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原《婚姻法司法解释3》、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补充规定》、原《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第2部分 主要修改(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1.删除了多处“1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1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1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5条规定,夫妻1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1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十4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此1年期间规定。(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超过1年再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应受理呢?实践中对此问题1直存在争议。虽然普遍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这1撤销权源于合同法,但此处“1年”期间的规定显然并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是1种特殊的不变期间的规定,不允许中止、中断和延长,且起算时间明确固定为登记离婚之日起。这种普遍的理解和适用,理由在于尽快消除婚姻关系变动对财产关系的影响。但是这1理解也导致,实践中,离婚1年以后才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被欺诈的情形可能缺乏救济途径。如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基于子女原因而放弃部分财产权益,离婚1年后才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实践中,部分案例认为这种情形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期间,故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另外1些案例则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撤销。这表明,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此不变期间的规定虽然能使离婚后财产关系尽快稳定,但却牺牲了撤销权人的重大权利。《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编回归《民法典》大家庭,《民法典》第4百6十4条更是明确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如无特别规定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从《民法典》整个体系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虽与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具有关联,但主要内容还是财产性的。因此,对该协议的撤销权,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总则编第1百5十2条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7十条删除了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的规定。(3)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1年”期间规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3十条规定了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原《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7条规定了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8十8条、第8十9条删除了该两处“1年”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从性质上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第1百8十8条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其权利受损害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则以其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2.增加了婚姻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例外情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十9条增加了第2款,即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5年的规定,即撤销婚姻不适用《民法典》第1百5十2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1规定考虑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处于持续状态,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规定自被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婚姻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妇女权益。3.修改了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离婚后,1方发现另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3十1条规定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于本质上这种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为了兼顾《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完整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第8十4条将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改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1般规定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第2条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4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千04十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改腊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91条,,主要分为1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盯歼态(1条)6个部分。【法律依据】(重点法条)第1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凯源“虐待”。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2十7条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十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3十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4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1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5、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1、1般规定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4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千04十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结婚


第6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第8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方死亡,另1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7条的原则处理。


第9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颁布和施行的同时,有多部过去婚姻家庭相关的司法解释从此废止。,该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章节相对应的,1共有91条,主要内容是对过去的婚姻家庭领域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而组成的,其中吸收的过去的司法解释有:婚姻法司法解释(1)、(2)、(3),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补充规定,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新司法解释中完全无变化的条款有66条,结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条款在表述上做微调的有17条,真正修改的条款只有7条,剩下1条是第91条生效时间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但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1)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1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1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誉亮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1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1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1方与收受财物1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1)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1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4)离婚后,1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庆镇宽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1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旅脊行起诉。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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