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六)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1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1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3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

8、 夫妻1方有通奸、非法同居。



2、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6)

3、应对离婚率上升的对策 对绝大数离婚者而言,离婚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是1个难以忘怀的巨大创伤。有研究表明,离婚对于妻子和子女造成的创伤要超过丈夫。由于女性的社会地位普遍较男性的低,而离婚男子可以选择自己年轻的女子包括未婚的女子为妻子,而女性1般没有这个优势,故离婚女性想再婚就显得更为不易。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很难代替原有家庭的职能,从而之间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我国,离婚率的迅速上升之间导致单亲家庭数量剧增,并引发了1系列的问题。 正如任何事情都有正、负功能1样,离婚不见得完全是1件坏事情。对于1些难以挽救的婚姻,与其双方勉。



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6个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1致 。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5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在本案中,自诉人和被告人两人同居时,袁红25岁,张志国24岁,且双方均为未婚,因此他们的同居应视为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两人于1984年相识并相爱,1987年。



4、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很多家庭的幸福是1样的, 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婚姻纠纷的相关 法律知识 。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

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1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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