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1起,并生育1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2、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挺长的 1,婚前彩礼不能主张返还。依据民法,婚姻法规定,彩礼属于1种附带结婚契约的赠予财物,王某和孙某已经完成了结婚并生活多年,已经完成了契约,故彩礼应视为赠予且不可撤销,孙某不用返还 2,双方的财产应当区别对待,注意,这里离婚时间节点为2007年,法律适用应当适用于2018年之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2018年新的法律及解释。属于个人财产的包括:2人第1套房首付部分(归王某),2人第2套138平米房屋(归王某,视为王某父母赠与王某的),王某婚前财产30万及其利息(归王某,注意,因王某未改变婚前财产的状况,故视为个人婚前财产),价值20万的汽车(归孙某,视为由孙某父母赠与孙某),车祸赔偿金20万(孙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婚姻法案例分析



3、婚姻法案例分析

目前对于忠诚协议,有3种不同意见,1种认为有效,1种认为无效,1种是不受理的态度,即对协议效力不作判断,但法律不予保护,如当事人愿意履行,法律也不禁止。如上海就是采用的这1做法: 《上海高院民1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2)》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1方应当对另1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1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1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1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1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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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法案例分析。

吴某和陈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吴某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说明并注销,这样吴某的姐姐便可结婚,但是由于吴某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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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法案例分析

1.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1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2 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劳动所得,依然归属于吴某和林某 3 权利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有很多。要具体问才好回答。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6、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1)关于房屋的问题,如题所述,王莉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投资的情况下,很难有权分割财产。(2)电视机,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使用情况折价赔偿。

2、(1)陈女做亲子鉴定,与孩子是谁所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能就此下结论,支持男方的请求。(2)没有做亲子鉴定任何人都很难说明孩子是谁的,所以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要求。(3)1般看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如果另1方没有名字,看能否出具购买房屋的凭证。如题,女方首付,双方共同按揭,在按揭期间男方也在使用,可以算下男方的支付与使用差价,女方补差价,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两全之策。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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