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请帮忙解答: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
1、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
答1:300万稿酬的一部分、30万存款的一部分、市值60万的房产的一部分以及市值一百万房产的整体为刘某的遗产。(所谓的一部分下边会解释) 解释1:300万的稿酬、夫妻的30万存款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产均为刘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同时并没有独立约定。故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死亡,刘某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某的一部分。因题目未做解释。故而此部分当如何划分尚不清楚。而刘某婚前所买的一百万的房屋是刘某婚前获得。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 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请帮忙解答: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
1.不合法,婚姻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遗产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平等继承。小张未与老陈领取结婚证,则不享有继承权,其儿子和小陈享有平等继承权。
3、有关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几个简单问题
1.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如无协议,按法定程序一人一半。 2.如a未对该房产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按1答案进行分割,如a对此房产公证,b如能举证,对此套房产每月月供自己曾出资,则再分割时应按市价折款补偿b。 3.有权。应为夫妻公产。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购买的不动产,都应属夫妻公产。不按物权法所规定的,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即为产权所有者。B与A才是这套房屋的真正拥有者。他们离婚时,该房屋将被分割给2人。2人均有权主张。 4.答案同上。 5.有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遗产或曾与均属于夫妻公产。故B在离婚时有权主张。
4、婚姻法的题目
1、刘杰生前有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每人一半就是3万。死后,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子女、老婆是第一顺位,因此,分三份,每份1万,父母1万(刘建民、宋丽华共有)、老婆韩梅1万、女儿甜甜1万;
2、刘建民有公证遗嘱,按公证遗嘱执行,后一份大于前一份。因刘建民是刘玉长辈,无法确定的时候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因此,三间房与1.5万元由刘玉继承(其中5千是从刘杰那里继承来的);
3、刘玉生前有个人财产3千、从刘建民继承来的1.5间房与0.75万元(该部分与老公共有,故只有一半),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老妈、老公、儿子各得一份,即个人财产8一分为三,每人1份,即每人0.5间房与0.25万元(房间折价分);
4、公证遗嘱大于自书遗嘱,甜甜。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一、
1、02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所以首先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
2、杨某与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由于杨某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只是同居关系。
3、杨某的姐姐并没有与管某结婚的意愿,只是被杨某冒用姓名结婚,所以杨姐同管某是无效婚姻。 二、 法院应当判决杨姐同管某的婚姻无效,驳回杨某的诉讼。
6、全国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
1、B
2、D
3、A
4、C
5、A
6、D
7、B
8、A
9、C
10、C
11、D
12、A
13、B
14、C
1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