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2、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3、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其中258条法院应该支持。 至于关于妇女终止妊娠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在本案中不能采纳,因为,男方能证明且女方承认孩子不是男方的,合符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本案我的感受是很遗憾。因爱而生忧,因爱而生怖,此生若离爱,无忧亦无怖!
5、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