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一、(1)关于房屋的问题,如题所述,王莉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投资的情况下,很难有权分割财产。(2)电视机,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使用情况折价赔偿。 二、(1)陈女做亲子鉴定,与孩子是谁所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能就此下结论,支持男方的请求。(2)没有做亲子鉴定任何人都很难说明孩子是谁的,所以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和抚养费要求。(3)一般看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没有名字,看能否出具购买房屋的凭证。如题,女方首付,双方共同按揭,在按揭期间男方也在使用,可以算下男方的支付与使用差价,女方补差价,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两全之策。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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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孩子满3岁了,要根据双方的经济、家庭和大人的健康状况等条件进行判决抚养权。

2、俞某婚前购买的轿车属于他个人,因购买轿车产生的借款由他个人承担。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1、判决合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但是婚姻法规定了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以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更,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始终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该法院判决是合理的。阮某与汪某已解除婚姻关系,而阮某不同意继续抚养孩子,因此没有依据要求阮某继续抚养继子。林琳的亲生父母有义务抚养林琳。

2、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犯有某些特定过错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其中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因此可以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但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不一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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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 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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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挺长的 1,婚前彩礼不能主张返还。依据民法,婚姻法规定,彩礼属于一种附带结婚契约的赠予财物,王某和孙某已经完成了结婚并生活多年,已经完成了契约,故彩礼应视为赠予且不可撤销,孙某不用返还 2,双方的财产应当区别对待,注意,这里离婚时间节点为2007年,法律适用应当适用于2018年之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2018年新的法律及解释。属于个人财产的包括:二人第一套房首付部分(归王某),二人第二套138平米房屋(归王某,视为王某父母赠与王某的),王某婚前财产30万及其利息(归王某,注意,因王某未改变婚前财产的状况,故视为个人婚前财产),价值20万的汽车(归孙某,视为由孙某父母赠与孙某),车祸赔偿金20万(孙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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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同意,公然与第三人同居并怀有孩子,说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2、可以,理由同上。

3、可以。

4、财产处理:房子和十万存款数武大,是婚前财产,金莲的利息两万和稿酬五万数共同财产,因是婚后财产。 第二个就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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