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背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于房产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背景?



1、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背景?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3)],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 2011年8月13日施行。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于房产



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关于房产

核心内容: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具体有哪些?离婚房产分割说白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房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详细内容。

1、离婚纠纷房产分割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对婚前1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1方,此时对于房贷,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办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时还未取得房产证,此种情况因房屋产权尚未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2的相关规定,法院将拒绝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2、婚前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别说明赠予子女夫妻双方,否则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为其个人财产;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3之前的相关规定,除非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否则视为是赠予子女夫妻双方的,婚姻法解释(3)完全颠覆了这种理念,规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1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1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4、婚前1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1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5、婚前1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论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3、论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度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充实了我国约定财产制,采半封闭型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1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3种制度之间选择其1。夫妻财产制的这种结构,基本上能满足我国社会生活需要。 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缔结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开始标志,婚姻成立之前男女各自所有的财产在婚后依法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1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1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和限制。婚姻法修正案第18条对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下列财产,均为夫妻1方的个人特有财产:1方的婚前财产;夫妻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夫妻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1方的财产,如夫妻1方因其特殊贡献而获得的奖章等。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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