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



1、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

喧嚣1时的婚姻法修改终于落下了帷幕。经过修改,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增强了合理性和操作性。然而,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停步于现行法模式,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规定,而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则只在第十9条第4款、第4十1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又是远远不够的,体现了立法的巨大疏漏。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也概莫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不是脱离社会、自给自足的个体,而是与外界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细胞,特别是近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消费意识的变化,信用消费、分期付款的兴起,使夫妻向外借款成为常事,数额也有很大增长。从实践来看,夫妻债务的复杂性并不亚于夫妻财产问题,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的这种厚此薄彼、忽视对债权人保护的情况实在是不应该。应当承认,在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学者和立法者还是力图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的,这集中表现在增加了婚姻法第十9条第4款的规定上。然而,不容否认,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债务处理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上,相比草案和人们的期望而言是不进反退了,并出现了新的法律漏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1、草案中曾增加“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规定,体现了在夫妻采约定财产制时,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然而,在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该条款却被删掉了,理由不得而知。或许立法者认为,该种情形依《民法通则》关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3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就可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无需在婚姻法中再加以规定?问题是,在第3人知道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但该约定是为逃避债务而设时,是依婚姻法第十9条第4款规定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还是因约定无效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由于婚姻法该款的删除,使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必须借助于对法律规定的体系解释,而如果保留了该款,因可直接适用法条,想必就会避免法官们对法条错误的文义理解,避免实践中的误判。针对实践中夫妻以约定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况十分严重的现实,我认为实在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权利的滥用,该条款实在是”死“得冤枉。

2、修正案仍未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十共5页: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变化在于将“以共同财产偿还”改为“共同偿还”,并将“男女1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删去。[ 3]问题是,修正案仍局限在夫妻双方范围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虽未规定双方分担清偿,但也未明确规定是连带责任,从而没有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惑:夫妻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各自偿还的份额也是共同偿还,这时该约定或判决能否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夫妻1方不能偿还其承担的份额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另1方承担债务?[ 4]婚姻法是写给大众看的,有多少普通百姓会从条文不清晰的规定中得出夫妻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的结论?可见,婚姻法的规定并不足以解疑释惑,不若规定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来得清楚明白,也有利于纠正实践中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1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4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延伸阅读:新婚姻法结婚年龄规定新婚姻法全文 有关房产、离婚、孩子抚养【婚姻法解释1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1全文。



2、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答,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5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裣等规定。教育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求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3、《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处第1期沙龙中提到,《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我发表自己的遇见,抛砖引玉。 这里提到的是关于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的问题。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般而言,法律的效力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起停止。法律规范何时起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者决议予以规定。有时法律虽然公布,但对开始实施的时间另有规定, 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宣传该法律。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间,多数立法不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者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立法在公布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婚姻法而言,本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由于婚姻法的实施,需要1段宣传、准备的时间,所以本法直到1981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法生效的同时,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废止。对于本法生效后,涉及婚姻的公证事项应当适用1980年婚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由此可见,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后,1980年婚姻法依然有效,只是该修正案生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处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婚姻法,这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史上还是第1次。通过这次修订,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 1.1980年婚姻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是法律在时间效力上的1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实施后,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1般而言,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的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新婚姻法原则上也没有溯及力。婚姻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涉及的婚姻案件,依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1980年婚姻法实施时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类推,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1)涉及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案件,仍然应当依照1980年婚姻法适用; (2)涉及2001年4月28日以前离婚上诉,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离婚的情况,均应当适用1980年婚姻法; (3)涉及2001年4月28日以后的婚姻案件,均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



4、对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规定的检讨

喧嚣1时的婚姻法修改终于落下了帷幕。经过修改,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的规定增强了合理性和操作性。然而,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立法者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停步于现行法模式,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规定,而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则只在第十9条第4款、第4十1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又是远远不够的,体现了立法的巨大疏漏。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也概莫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不是脱离社会、自给自足的个体,而是与外界经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细胞,特别是近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消费意识的变化,信用消费、分期付款的兴起,使夫妻向外借款成为常事,数额也有很大增长。从实践来看,夫妻债务的复杂性并不亚于夫妻财产问题[ 1],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的这种厚此薄彼、忽视对债权人保护的情况实在是不应该。   应当承认,在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学者和立法者还是力图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的,这集中表现在增加了婚姻法第十9条第4款的规定上。[ 2]然而,不容否认,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债务处理中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上,相比草案和人们的期望而言是不进反退了,并出现了新的法律漏洞,这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1、草案中曾增加“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   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规定,体现了在夫妻采约定财产制时,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然而,在最终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该条款却被删掉了,理由不得而知。或许立法者认为,该种情形依《民法通则》关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3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就可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无需在婚姻法中再加以规定?问题是,在第3人知道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但该约定是为逃避债务而设时,是依婚姻法第十9条第4款规定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还是因约定无效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由于婚姻法该款的删除,使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必须借助于对法律规定的体系解释,而如果保留了该款,因可直接适用法条,想必就会避免法官们对法条错误的文义理解,避免实践中的误判。针对实践中夫妻以约定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况十分严重的现实,我认为实在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权利的滥用,该条款实在是”死“得冤枉。   

2、修正案仍未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十。



5、新婚姻法 溯及力有哪些?

正如大众所了解的,新婚姻法保护和支持着合法的婚姻关系,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责义务。但是新婚姻法也是有着溯及力的,对于婚姻中的两方之前的婚恋关系,家庭情况等都有着影响,那么新婚姻法 溯及力有哪些呢?下面就随小编1起来看看吧。这里提到的是关于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的问题。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般而言,法律的效力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起停止。法律规范何时起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者决议予以规定。有时法律虽然公布,但对开始实施的时间另有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宣传该法律。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间,多数立法不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者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立法在公布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时间。具体到婚姻法而言,本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由于婚姻法的实施,需要1段宣传、准备的时间,所以本法直到1981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法生效的同时,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废止。新婚姻法 溯及力对于本法生效后,涉及婚姻的公证事项应当适用1980年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由此可见,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后,1980年婚姻法依然有效,只是该修正案生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处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婚姻法,这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史上还是第1次。通过这次修订,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婚姻法 溯及力为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

1、1980年婚姻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是法律在时间效力上的1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实施后,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1般而言,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的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新婚姻法原则上也没有溯及力。婚姻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涉及的婚姻案件,依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1980年婚姻法实施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溯及力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多个方面。不仅在双方的个人经济关系,婚恋状况等有所规定,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突发状况也有着法律效用力。但在1980年之前婚姻法并没有产生溯及力。以上即为新婚姻法溯及力的相关内容。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新婚姻法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



6、《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处第1期沙龙中提到,《婚姻法》生效前的婚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此,我发表自己的遇见,抛砖引玉。这里提到的是关于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的问题。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般而言,法律的效力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起停止。法律规范何时起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者决议予以规定。有时法律虽然公布,但对开始实施的时间另有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宣传该法律。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间,多数立法不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者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立法在公布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时间。具体到婚姻法而言,本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由于婚姻法的实施,需要1段宣传、准备的时间,所以本法直到1981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法生效的同时,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废止。对于本法生效后,涉及婚姻的公证事项应当适用1980年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由此可见,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后,1980年婚姻法依然有效,只是该修正案生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处理。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婚姻法,这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史上还是第1次。通过这次修订,我国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1.1980年婚姻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是法律在时间效力上的1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实施后,对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1般而言,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的法律只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后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新婚姻法原则上也没有溯及力。婚姻法的修正案生效前涉及的婚姻案件,依据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1980年婚姻法实施时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类推,可以得出以下推论:(1)涉及2001年4月28日的婚姻案件,仍然应当依照1980年婚姻法适用;(2)涉及2001年4月28日以前离婚上诉,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离婚的情况,均应当适用1980年婚姻法;(3)涉及2001年4月28日以后的婚姻案件,均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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