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是什么?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
1、《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是什么?
第十7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8条夫妻1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扩展资料《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1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3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3人。
3、承担1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1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参考资料来源:。
2、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 项
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1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 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扩展资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为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2)离婚时1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1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3)1方的人身保险金。因人身保险金具有补偿或者养老性,因而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另外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补贴、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4)1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以及夏季冷饮费等。(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状、奖杯、奖牌、奖品、荣誉证书、科研津贴,1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6)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 项
。
4、简述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
5、新婚姻法18条规定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婚姻是每个家庭非常重视的,因为婚姻的幸福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家庭的幸福程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出台了新的婚姻法,但是许多人并不太知道其中的内容,比如说新婚姻法18条规定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1下相关的知识。
1、规定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 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 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 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2、【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1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1个重要方面。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1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1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1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1方管理;夫妻1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1般规定。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首先小编在这里需要跟大家说明1下在新婚姻法中规定的第十8天是对夫妻特有财产进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本条中列举了1下哪些是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不懂的,建议咨询下律师。 延伸阅读: 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
6、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第1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2条 夫妻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1方的主张成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1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1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1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1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5条 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1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十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我国追求婚姻自由,结婚前可以有婚前财产,结婚后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但是离婚时,不可以分配,婚前财产,如果2人经过协商,意见达成1致,1方可以不要离婚财产或者是少要离婚财产。 延伸阅读:2018最新婚姻法全文新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