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原文内容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是什么



1、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1年其民法典取代婚姻法,原婚姻法第十7条民法典第1千06十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6十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0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7条、十8条的原文内容



2、《婚姻法》第十7条、十8条的原文内容

第十7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8条夫妻1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扩展资料《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1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3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3人。

3、承担1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1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

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3、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十7条 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

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4、高手帮忙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十7条 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尺冲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迟猛方陵旦歼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5、如何理解《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夫妻1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法律文书执行时,债务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债权人要求离异夫妻未诉1方(以下简称‘未诉1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现实中,造成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未诉1方情形的原因,通常有3种:

1、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夫妻另1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未予支持;

2、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夫妻另1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漏判;

3、债权人在诉讼中没起诉夫妻另1方,只向被告1方追索的。 上述

1、2种情形,由于原审法院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关于第3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处理中颇有争议。本文仅针对涉及第3种情形的债务清偿问题进行讨论。 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涉及该类问题的裁判文书执行时,法院通常采取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1、由执行庭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1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判文书确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视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执行庭推定被告夫妻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可以直接执行未诉1方的财产。执行完毕后,若未诉1方对于执行其财产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1)利: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逃债为目的的离婚情形。 (2)弊:

1、执行庭未经审判直接处理、确定案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剥夺了未诉1方在执行中的抗辩权。

2、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区别等待,无限扩大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忽视了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的明确规定的存在。例如:《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7条:“ 婚姻法第十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3人。”、第十8条:“ 婚姻法第十9条所称“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1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9条:“ 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其它有效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的情形,均属于夫妻关系的例外情形 (关于这些规定的情形,以下简称‘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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