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是什么?



1、《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是什么?

第十7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8条夫妻1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扩展资料《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1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1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3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1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3人。

3、承担1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1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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