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和《物权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婚姻法解释3》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涉及房产处理问题的规定的探讨与研究
1、《婚姻法》第十9条和《物权法》第十7条的适用问题
..既然选择了约定财产共有,那么即使在约定后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那么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即便在约定财产共有后,1方在未经另1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另1方也是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追究对方责任的。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是不矛盾的。因为两部法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解决而非物权法。 ..唯1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对财产进行约定后应根据物权法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将登记在1方名下的财产变更为共有,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前述的虽然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但仍在1人名下,1方即可处分。法律为保护善意第3人利益,这种处分会认定有效,那么到时候你想依据双方财产共有约定追究责任就比较麻烦了。
2、《婚姻法解释3》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涉及房产处理问题的规定的探讨与研究
这个论文其实比较好写,因为涉及的类容非常有可写性。你仔细研究1下吧,很有意思的。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条”的理解看法
这就是涉及到1个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第1款是有约定,从约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嗯,夫妻双方能够对财产的分割达成1致意见,肯定要遵从双方的意见。 第2款就是双方在没有达成1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法院与分割。并且对分割方法进行了确定。目前来看,对于不动产的分割,1般都是采取这种方式。房子归不动产登记的1方,然后根据房产的增值率来进行分割。
4、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3第7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