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谁提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婚姻法解释2第24条是谁提出的



1、婚姻法解释2第24条是谁提出的

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建立在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即利益的分享。 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规定了若干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该规定在坚持婚姻法利益分享原则的同时,还规定凡以夫妻1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均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增加了借款合意的情形,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延伸。而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2第2

3、24条修正了此前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其中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娴关系存续期问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何看待上述规定的变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历史背景及立法目的进行分析。立法变迁的动力往往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产生的,对于1950年及2001年的婚姻法的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债合意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时代,私有财产并不丰富,对外举债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即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是符合社会现实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以及社会诚信度的降低,交易安全日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举债用途呈现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以用途、目的决定夫妻共同债务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困扰。此前,债权人如欲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必须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债权人无从真正掌控债务的用途及目的,尤其是配偶间串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解释2第24条修正了此前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1方,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1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已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这种修正并非是推翻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合意的原则规定,而是在举证责任上进行调整,当然允许债务人通过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否定该规定的适用。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1方,除了因为债权人难以掌控债务的用途和目的外,还由于债务人是使用借款1方,清楚知道借款的用途,与证据的“距离”较近,加重其举证义务,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实属苛求,将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除此之外,夫妻关系在人身上是信任关系,借债1方应当将举债的事实告知配偶,在经济上是1体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权利义务1致的法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符合公平原则,这1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应当同甘共苦的家庭道德理念,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是合情合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公布时并未采纳征求意见稿中调整解释2第24条规定的意见,可见最高法院的也持相同的意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是出现部分不诚信当事人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对外举债非用于家庭生活(如赌博、吸毒,个人消费等)甚至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侵害配偶利益。 笔者以为,这种情况并非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的查明问题。反对婚姻法2第24条的人多以家事代理为理论依据,认为该条款规定不合理,如前所述,婚姻法解释2第24条并未推翻婚姻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的具体规定,并不违背婚姻法,只要配偶1方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即可免去配偶方的责任。虽然实际应用中由于部分当事人举证能力薄弱,无法证明钱款用途,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偏差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配套制度的实施予以解决,如建立分居制度解决夫妻关系不和期间所借债务的责任归属、如明确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干情形等等。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



3、婚姻法解释(2)第24条什么时候会改



4、婚姻法解释2第24条 婚姻法解释2要废除吗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十4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也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1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1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2十4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 “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2十4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2十4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1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2十4条判令夫妻另1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十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第2十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婚姻法解释2第24条 婚姻法解释2要废除吗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十4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也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1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1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2十4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 “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2十4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2十4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1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2十4条判令夫妻另1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十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第2十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回2)(2017年2月28日修正答版)(2003年12月25日发布,2004年04月01日实施,2017年02月28日修订)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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