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题?婚姻法的案例二则(急要)
1、婚姻法案例题?
1,李娟、张刚二人和张美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自2013年办理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2,李娟、张刚二人与张美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3,李娟与张帅是姐弟关系。李娟张刚离婚对他们二人的关系没有影响,二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换句话说,与父母亲生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一样的。 4,魏淑芳与张帅是继母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与亲生母子关系完全相同。 5,。
2、婚姻法的案例二则(急要)
1、住房属于共同财产,二人平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赵某婚前承诺的12万元只属于赵某,该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非诺成合同。现赵某反悔,合同不成立。 当初母亲送给唐某的2万元现金不能收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3、《婚姻法》案例 总结
1、法院的死亡宣告判决存在错误,1993年3月到1995年8月崔晓生夫妻下落不明的时间为2年零5个月,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该公民的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崔晓生夫妻下落不明不满4年,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宣告他们死亡,法院应当驳回申请。而且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法律规定的顺序的,依次应当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在女等等。本案中崔晓生的父母只能申请宣告其儿子崔晓生死亡,而不能申请宣告儿媳刘莲死亡,刘莲的死亡宣告应由其父母等近亲属或其子崔京申请(监护人代理)。再者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由法院根据死亡事实,做出宣告死亡。
4、婚姻法案例分析
1.首先,吴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但并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婚姻状况并未解除,即婚姻有效。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婚姻。吴某与白某的婚姻无效,因为与林某并未离婚。一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婚姻。 2 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劳动所得,依然归属于吴某和林某 3 权利问题不好回答,因为有很多。要具体问才好回答。
5、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遗产的分割
2、夫妻离婚,他们的婚后财产分割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原则上婚后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分配方式原则上一人一半。
3、死者的遗产包括他与张女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这部分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以及他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一半,他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他的父母、王男、李霞和李二,李二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他必须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养子。法律依据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
6、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精华版)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