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姻法案例分析
1、婚姻法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第3,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以上3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1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2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1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王某与女房东,大设宴席,公开宣布结婚,并以夫妻名言度蜜月。这些行为,符合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那么王某与女房东构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其关系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离婚,均适用《婚姻法》的第36条至第42条的相关规定。
4、那么王某与刘某的房子5间,拖拉机1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原则上是平分财产。但王某存在过错,理应少分。并且刘某可以要求王某因重婚,要求王某给予赔偿费。 由于小孩在1994年时,只有7岁。那么以双方的经济基础、双方的意愿、符合孩子生长的环境考虑来考虑孩子由谁抚养。没有直接抚养者,应给予小孩抚养费,对于支付的方式、时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2、婚姻法案例分析
(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1套给父亲陈大明。《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为夫妻1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因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1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乙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3、民法:经济法( )A.法律:婚姻法B.中央:地方C.商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D.老板:秘书
正确答案:C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1组法律词汇,故选C。
4、急!!求1关于婚姻法案例的分析(答案)
(1)法院可以判决两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予以离婚。 (2)先有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与女儿的切身利益考虑,有1方承当主要的抚养责任,另外1方承当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 (3)小雅继承的8万元属于她的个人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要进行分割。可由小雅个人支配。 (4)电视机虽是在婚前买的,但在婚后双方继续使用,便成了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1变价分割,即两人都不愿要电视就把它卖了在分钱。2作价分割,即1方愿意要,1方不愿意要,那么愿意要的就支付给不愿意要者他所得的超出价值的那部分份额。
5、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解析
导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1审离婚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如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票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请看下文小编的详细介绍。
1、登记于1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1方未经另1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的,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向记者介绍,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解释3》,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1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1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罗列军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1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1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3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1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2、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 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1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3》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3、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1方的除外。 “我记得《解释2》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1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3》,等于进1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1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1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1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4、离婚时,夫妻1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1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我正好代理着这样1个案子,张3是1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4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3发现,李4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4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1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4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3就根本不必理会。”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4仅能提供1笔3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41人扛。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5、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1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1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1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1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1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以上是对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归属的解析,《新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出台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6、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A.需要帮助的1方生活确有困难...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1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1方生活困难并且并另1方有负担能力,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