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案例分析!!请帮忙·急~,井某与卜某重婚罪案例
1、关于婚姻法案例分析!!请帮忙·急~
1、“想问问这个孩子以后又继承财产的权利吗?”:这孩子有继承小乐父亲遗产的权利,如果小乐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话。
2、“小乐的父亲帮小乐的舅舅做生意结果偷用了几十万来养女人,这要夫妻双方1起承担还钱吗?”: (1)如果小乐父亲是借职务之便“偷用”的话,涉嫌构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构成盗窃罪或是其他犯罪。 (2)如果小乐父亲偷用这钱构成犯罪:这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乐父亲的个人债务:只能用小乐父亲的个人财产偿还。 (3)但鉴于偷用的是小乐舅舅的财产;不管是夫妻共同偿还还是由小乐父亲1人偿还:只要还不上,亏的还是小乐舅舅,还不上时,小乐妈妈不会不着急的。
3、“还有包养女人还生孩子在法律上算犯了什么法律?”: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小乐父亲与那女人在外又领了结婚证、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涉嫌重婚罪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而且:如果那女人明知小乐父亲有妻子还和他犯重婚行为的:那女人也涉嫌构成重婚罪。 (2)如果小乐父亲只是与那女人勾搭成奸或同居生子:没有又领结婚证或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的,就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
4、“如果要告上法庭她的父亲有哪些罪?会判什么刑呢?”: (1)如果有重婚行为的:小乐母亲可以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如果那女人明知他有妻子的,可以将那女人也1起告;重婚罪的处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是:《刑法》第2百5十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没有重婚行为、只是1般的结婚生子:不构成犯罪、没有刑事处罚,只是小乐母亲可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请求少分他财产,而且如果他是长期持续稳定与那女人同居的,还可以在离婚时向他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5、“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让那孩子继承呢?”:除非让小乐的父亲留下遗嘱,声明小乐父亲的所在财产都不让那孩子继承,此外别无他法。
6、“该怎么解决啊·上法庭?”: (1)应先收集好小乐父亲“偷用”小乐舅舅几十万的证据。 (2)然后和小乐父亲谈判:如果他能按时归还这笔钱,就先让他归还,能还上多少算多少。还完钱后再算其他的账。 (3)如果他已经挥霍、还不上了:让小乐舅舅立即向公安报警,请公安立案追究他侵占或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4)在公安立案后,小乐舅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他赔偿。 (5)小乐母亲可以在收集到他有重婚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告他或他和她重婚罪;在重婚罪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他没有重婚行为的:可以他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少分给他;如果他和她同居的:可以在离婚时索要精神赔偿金。
2、井某与卜某重婚罪案例
导读: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重婚罪不仅仅是两个法律婚之间的重婚,也包括法律婚与事实婚之间的重婚,但不包括两个事实婚之间的重婚。以下这个案例讲述井某再婚后公开以夫妻名义与卜某同居并生有1女,井某和卜某的行为是重婚罪吗? 案情:卜某(男)与井某(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井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卜某离婚后未再婚,而井某结婚后仍与卜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1起。2005年2月中旬,井某产下1女婴,该女婴系卜某与井某的孩子。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卜某与井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百5十8条的规定,重婚罪1般是指两个法律婚之间的重婚,没提及事实婚,而本案中只存在井某与李某之间的1个法律婚,而井某与卜某之间是不存在登记婚姻的,而是两人共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起。就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而言,对这种情况是以同居关系来认定的,而不是作为事实婚姻来对待的。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既然我国民法都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作为处罚严厉的刑法来讲,更不应该将此种情况纳入它的调整范围,否则就有违法理的基本精神,故而本案中的卜某与井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但两人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李某的合法的婚姻权益,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民事或者行政方面的处罚,以维护社会道德及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2种意见认为: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重婚罪不仅仅是两个法律婚之间的重婚,也包括法律婚与事实婚之间的重婚,但不包括两个事实婚之间的重婚。从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来看,在我国刑法法理及司法实践领域是承认部分事实婚的法律效力的,本案中井某与李某之间存在1个合法有效的法律婚,而井某又与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被认为事实婚的,是对我国1夫1妻婚姻制度的破坏,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的婚姻权益,因而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卜某与井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简要分析如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1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3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1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3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从理论上说,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行为是否体现1种婚姻关系。而判断的标准,是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重婚行为构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形态,只有在确定其为1种婚姻关系的条件下,才能进而认定其为1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相反,若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1种婚姻关系,其行为便不构成重婚罪。 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十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民政部发布的《条例》来看,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来看,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1定条件下又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改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1种形式对待。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不1致,可能是出于侧重点的不同,是出于打击各种破坏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我国的1夫1妻的婚姻制度行为而考虑的。 现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0日1日起实施了。针对这1《条例》,持第1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新的《条例》已经出台,1994年的《条例》已经作废了,那么依据该《条例》所作的1个批复是不能适用的,故而在我国刑法领域是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的。笔者认为尽管新的《条例》已颁布并实施,原1994年的《条例》已作废,但在新的法律解释做出之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这个批复仍然是适用的,因为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只是以原《婚姻登记条例》作为1个分水岭,承认原《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情况,这个批复只是规定了承认事实婚效力的1个时间界限,这与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身的效力无关,故而笔者认为在新的解释出台前,这个批复所界定的关于事实婚在何种情况下及在哪个时间段内构成重婚的问题在现在是仍然适用的。 所以本案中的卜某明知井某已与李某办理结婚手续而仍与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起,井某在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前夫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起,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重婚后果及救助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规定 同居财产问题有哪些?同居者怎么分割财产?。
3、婚姻法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第3,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以上3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1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2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1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王某与女房东,大设宴席,公开宣布结婚,并以夫妻名言度蜜月。这些行为,符合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那么王某与女房东构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其关系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离婚,均适用《婚姻法》的第36条至第42条的相关规定。
4、那么王某与刘某的房子5间,拖拉机1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原则上是平分财产。但王某存在过错,理应少分。并且刘某可以要求王某因重婚,要求王某给予赔偿费。 由于小孩在1994年时,只有7岁。那么以双方的经济基础、双方的意愿、符合孩子生长的环境考虑来考虑孩子由谁抚养。没有直接抚养者,应给予小孩抚养费,对于支付的方式、时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4、关于婚姻法案例分析!!请帮忙·急~
1、“想问问这个孩子以后又继承财产的权利吗?”:这孩子有继承小乐父亲遗产的权利,如果小乐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话。
2、“小乐的父亲帮小乐的舅舅做生意结果偷用了几十万来养女人,这要夫妻双方1起承担还钱吗?”: (1)如果小乐父亲是借职务之便“偷用”的话,涉嫌构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构成盗窃罪或是其他犯罪。 (2)如果小乐父亲偷用这钱构成犯罪:这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乐父亲的个人债务:只能用小乐父亲的个人财产偿还。 (3)但鉴于偷用的是小乐舅舅的财产;不管是夫妻共同偿还还是由小乐父亲1人偿还:只要还不上,亏的还是小乐舅舅,还不上时,小乐妈妈不会不着急的。
3、“还有包养女人还生孩子在法律上算犯了什么法律?”: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小乐父亲与那女人在外又领了结婚证、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涉嫌重婚罪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而且:如果那女人明知小乐父亲有妻子还和他犯重婚行为的:那女人也涉嫌构成重婚罪。 (2)如果小乐父亲只是与那女人勾搭成奸或同居生子:没有又领结婚证或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的,就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
4、“如果要告上法庭她的父亲有哪些罪?会判什么刑呢?”: (1)如果有重婚行为的:小乐母亲可以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如果那女人明知他有妻子的,可以将那女人也1起告;重婚罪的处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是:《刑法》第2百5十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没有重婚行为、只是1般的结婚生子:不构成犯罪、没有刑事处罚,只是小乐母亲可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请求少分他财产,而且如果他是长期持续稳定与那女人同居的,还可以在离婚时向他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5、“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让那孩子继承呢?”:除非让小乐的父亲留下遗嘱,声明小乐父亲的所在财产都不让那孩子继承,此外别无他法。
6、“该怎么解决啊·上法庭?”: (1)应先收集好小乐父亲“偷用”小乐舅舅几十万的证据。 (2)然后和小乐父亲谈判:如果他能按时归还这笔钱,就先让他归还,能还上多少算多少。还完钱后再算其他的账。 (3)如果他已经挥霍、还不上了:让小乐舅舅立即向公安报警,请公安立案追究他侵占或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4)在公安立案后,小乐舅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他赔偿。 (5)小乐母亲可以在收集到他有重婚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告他或他和她重婚罪;在重婚罪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他没有重婚行为的:可以他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少分给他;如果他和她同居的:可以在离婚时索要精神赔偿金。
5、婚姻法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第3,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以上3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1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2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1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王某与女房东,大设宴席,公开宣布结婚,并以夫妻名言度蜜月。这些行为,符合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那么王某与女房东构成重婚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其关系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离婚,均适用《婚姻法》的第36条至第42条的相关规定。
4、那么王某与刘某的房子5间,拖拉机1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原则上是平分财产。但王某存在过错,理应少分。并且刘某可以要求王某因重婚,要求王某给予赔偿费。 由于小孩在1994年时,只有7岁。那么以双方的经济基础、双方的意愿、符合孩子生长的环境考虑来考虑孩子由谁抚养。没有直接抚养者,应给予小孩抚养费,对于支付的方式、时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6、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1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法律上的1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时间和李楠在外和白雪结婚的时间是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的情况(看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接受李楠和贺敏各1半财产的那份。也就是4分子1。如果是之后,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和前期那1半的财产。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