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法律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大家帮忙!
1、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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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习,经过1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1年的时间双方没有同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十2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女儿应判决由李某抚养为宜。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本案中,王某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明显对子女不利,相反李某无此问题且李某通过自己劳动能够抚养女儿,故应判决由李某抚养;
3、分居期间,男方所借款项应由王某自行清偿,因为这是王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开支而是资助他人,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偿;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这是因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义务,李某借款用于抚养子女,故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
3、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34题 1婚约可以解除 2彩礼可以要回,依据婚姻法解释2,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李玉志的行为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 35题 1可以再次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从知道杨某隐匿财产事实的次日开始记两年。本案没超出诉讼时效 3法院应受理,先调解,调解不成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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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习,经过1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1年的时间双方没有同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十2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女儿应判决由李某抚养为宜。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本案中,王某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明显对子女不利,相反李某无此问题且李某通过自己劳动能够抚养女儿,故应判决由李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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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居期间,男方所借款项应由王某自行清偿,因为这是王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开支而是资助他人,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偿;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这是因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义务,李某借款用于抚养子女,故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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