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适用是否能扩及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的适用是否能扩及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


1、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的适用是否能扩及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


不涉及,轿车摩托车1般应视为彩礼,但结婚之前如果1方父母没有认定为彩礼的视为1方个人财产。



2、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十2条第2款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2十2条第2款,该条只有1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十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十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3、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婚姻法解释3第7条有冲突吗?如果说第7条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来明


严格来说《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婚姻法解释3》第7条是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的内容分为两方面:(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给孩子购买房屋出资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3》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为按份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于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


1.如果房本是父母的名字,没有过户,可以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2.结婚后夫妇还贷,必须留好证明,才能证明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首付部分不是共同财产。


3.如果是夫妇1方的名字,赠与后,婚前部分是夫妻1方婚前财产,不会成为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



5、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6、婚姻法解释3第7条和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的婚后有冲突吗?到底该怎么理解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7条 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这两条并不存在冲突,正确理解这两条的含义应当区分出资的时间以及出资的方式。司法解释3主要约定的是登记结婚后全款购置房屋的情况,如果是婚后1方父母全款给子女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的,这个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全部的出资都是来自于双方父母的话,那么登记于1方名下的话,这个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是是按份共有,具体的份额比例就是双方的出资比例。


司法解释2约定的是登记结婚前和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并没有付清购房款项的情况,如果是登记结婚前,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款项会视为对单方子女的赠与;但是如果是登记结婚后,因为登记结婚后所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款项会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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