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和《物权法》的房屋产权有区别吗,《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什么内容?婚姻法?
1、《婚姻法解释2》第21条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和《物权法》的房屋产权有区别吗
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即指房屋所有权的不完全情况。房屋所有权不完全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福利性不完全所有权,包括房改房和解困房等;
2、负债房屋,主要指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按揭贷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
3、无所有权房屋,即分期付款购房未付清房款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有两个方法:1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1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对还贷所用的资金,如系共同财产自不必说,如系借贷所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2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1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处理。
2、《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什么内容?婚姻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2十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5、《婚姻法解释2》第21条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和《物权法》的房屋产权有区别吗
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即指房屋所有权的不完全情况。房屋所有权不完全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福利性不完全所有权,包括房改房和解困房等;
2、负债房屋,主要指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按揭贷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
3、无所有权房屋,即分期付款购房未付清房款前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有两个方法:1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1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对还贷所用的资金,如系共同财产自不必说,如系借贷所取得,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2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1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处理。
6、婚姻法解释2第21条什么条件房子产权归1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1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