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冲突吗?如果说第七条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来明
1、新婚姻法第2十2条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是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1部法律,其中对结婚、夫妻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都做出了明文规定。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要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倡婚姻自由。婚姻法的条款有很多,那么,新婚姻法第2十2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1、新婚姻法第2十2条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2十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这是主要考虑到夫妻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而且又考虑到中国人基于传统上子嗣观念,每当连生女孩后,还想生男孩,这样做,不但有违家庭计划生育原则,也不利于母亲的身体健康,增加家庭负担。规定子女可从母姓,可以在1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无节制生育的弊害。实际上,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2、婚生子女的姓氏如何确定? 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1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十4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1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同时该条又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这与本条规定是1致的。综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第2十2条规定,父母生育子女的,子女可以跟随父姓或者母姓。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我国提倡夫妻男女平等,在决定子女姓氏上面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当然,子女姓氏确定后,在其成年后,也可以申请变更姓名。具备手续应该到派出所办理。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2017新婚姻法年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
2、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婚姻法解释3第7条有冲突吗?如果说第7条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来明
严格来说《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与《婚姻法解释3》第7条是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的内容分为两方面:(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给孩子购买房屋出资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3》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为按份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1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4、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十2条第2款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2十2条第2款,该条只有1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十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十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5、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的适用是否能扩及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
不涉及,轿车摩托车1般应视为彩礼,但结婚之前如果1方父母没有认定为彩礼的视为1方个人财产。
6、关于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
1.如果房本是父母的名字,没有过户,可以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2.结婚后夫妇还贷,必须留好证明,才能证明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首付部分不是共同财产。 3.如果是夫妇1方的名字,赠与后,婚前部分是夫妻1方婚前财产,不会成为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