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内容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内容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回2)(2017年2月28日修正答版)(2003年12月25日发布,2004年04月01日实施,2017年02月28日修订)第2十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