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1、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是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其中对结婚、夫妻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都做出了明文规定。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要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倡婚姻自由。婚姻法的条款有很多,那么,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这是主要考虑到夫妻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姓氏应有同等的决定权。而且又考虑到中国人基于传统上子嗣观念,每当连生女孩后,还想生男孩,这样做,不但有违家庭计划生育原则,也不利于母亲的身体健康,增加家庭负担。规定子女可从母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无节制生育的弊害。实际上,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子女在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二、婚生子女的姓氏如何确定? 非婚生子女,大多随母姓,也可以随生父的姓。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同时该条又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综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生育子女的,子女可以跟随父姓或者母姓。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我国提倡夫妻男女平等,在决定子女姓氏上面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当然,子女姓氏确定后,在其成年后,也可以申请变更姓名。具备手续应该到派出所办理。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2017新婚姻法年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婚姻法2017全文。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3、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昰怎么规定?

4、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昰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无效婚姻及其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5、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冲突吗?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就算赠与双方的了,

6、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冲突吗?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就算赠与双方的了,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严谨的,基本上不会出现互相冲突的情况。 婚前财产是一个有时间概念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算赠与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一是看这个房子有没有贷款?如果婚后还是继续有贷款要还,那写两个人的名字就不是赠与了,而是除了婚前首付以外,那就是共同财产了,余下的还贷部分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了。 二是如果婚前购房是全额付清的,那么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就是属于赠与了,赠与应该写明赠与多少部分?是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如果不写明部分,那就是指二分之一。当然,如果遇到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就会根据结婚后的时间来分割,年限越短,份额越少,只有结婚二十年以上,才会得到二分之一的房产,否则,判决五分之一,六分之一都是有可能的,分肯定会分到一些,多少全看婚后的情况,如果是男方表现不好,女的就可以多分,是女方不好,就会少分,一切都根据事实来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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