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婚姻法〉第39条

新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新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的具体内容是:离婚时,夫妻的共版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权;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1。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2、〈婚姻法〉第39条

《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据该规定,分割共同财产遵循以下原则:协议优先原则(即双方有协议的法院不予干涉)、公平原则(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即在同等情况下,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条第3十9条,只针对这条的理解和看法求答案!

(1)首次明确夫妻1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1般而言,夫妻1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也明确规定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3)》(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1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1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3)》第5条明确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3)》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1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1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3)》第7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1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1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1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1。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1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的规定,1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1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1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1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条款已经在提问是附上了。



4、婚姻法第39条第1款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释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1。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39条第1款当中主要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分配是要根据平等分割的大体原则,但本质上也要考虑到照顾子女的这1实际状况,当然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取证问题,很多时候还得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扩展资料:婚姻法关于离婚的其他法律规定: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5、婚姻法第39条第1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3十9条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1。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 题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 在分割时首 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1、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 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 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 主张权利的1方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 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1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本法第十8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 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 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 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 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 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的内容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1。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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