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4条法律相关的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解释二要废除吗

新婚姻法24条法律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1、新婚姻法24条法律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2第24条 婚姻法解释2要废除吗



2、婚姻法解释2第24条 婚姻法解释2要废除吗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十4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也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1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1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2十4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 “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2十4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2十4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1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2十4条判令夫妻另1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十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第2十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2款和第3款: 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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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经在法律修订中得到了完善与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全条款为: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4、新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生活压力的变化,当初的“1日夫妻百日恩”在法庭上也显得1文不值。离婚诉讼中,往往牵扯着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法庭审理的重点。新婚姻法2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补充规定》修正)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审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1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1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1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1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1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1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1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家事审判对下指导力度,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1裁判尺度。同时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的相关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新增了夫妻1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以及非法债务的情形,总之,法律是保护我们守法公民的利益的,1旦遇到新增的情形,1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伸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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