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关于婚姻法案例的分析(答案),有关婚姻法里面的各种案例答案

急!!求1关于婚姻法案例的分析(答案)



1、急!!求1关于婚姻法案例的分析(答案)

(1)法院可以判决两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予以离婚。 (2)先有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与女儿的切身利益考虑,有1方承当主要的抚养责任,另外1方承当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 (3)小雅继承的8万元属于她的个人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要进行分割。可由小雅个人支配。 (4)电视机虽是在婚前买的,但在婚后双方继续使用,便成了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1变价分割,即两人都不愿要电视就把它卖了在分钱。2作价分割,即1方愿意要,1方不愿意要,那么愿意要的就支付给不愿意要者他所得的超出价值的那部分份额。

有关婚姻法里面的各种案例答案



2、有关婚姻法里面的各种案例答案

结婚从2001年起算。同居期间购买的可以按份共有。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3、财产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案例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1居室住房1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属于丁兰的个人财产;   婚前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1辆供丁使用,属于王平的个人财产;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1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遗嘱中确定只归1方的财产属于丁的个人财产;   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基于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丁兰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1997年王平出版1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1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2条 婚姻法第十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解析:从其约定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   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1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解析: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选择由王元的祖母负抚养义务。   婚姻法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案例分析



4、婚姻法案例分析

案例1答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婚姻法解释2) 第2十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 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条件;1,当事人结婚前(符合);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来符合,是个存折)。 那么,本案是赠与对象纠纷(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就要从《合同法》赠与合同去分析; 赠与合同涉案的主要特征; 1,可以书面或口头合同,符合条件。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双方都表示同意,符合条件。 3,赠与合同应当交付,才可生效。占有不1定等于交付(没取款或转移存款时)。 综上所述,本案中,如果存折的款项,已被受赠人取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人(父母)挂失,此存折为赠与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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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庭婚姻法的案例分析!高分请教!在线等答案!!

1,准许,因为,第1次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又起诉的,1般应当判决离婚2,判决离婚,孩子应双方共同抚养,财产在均分的基础上照顾女方利益3,2万由男方偿还,5000夫妻共同偿还。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6、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1起,并生育1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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