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一个案例!急!,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和答案

关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一个案例!急!

1、关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一个案例!急!

1、甲的婚姻家庭关系: 妻子乙、长女和其他2个女儿、乙的小儿子(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2、甲的个人财产: 肇事司机支付20万+2套房单位补偿金30万的一半(15万)—5万医疗费的一半(2.5万)=32.5万

3、甲的继承人的范围: 乙、甲的三个女儿,各得四分之一。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和答案

2、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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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3、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张男与李女于2000年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尚未建立起感情的情况下张男提出结婚要求,李女考虑到自己长相一般,年龄偏大,想委曲求全,双方遂于同年春节登记结婚,居住在张男婚前自己购买的一套两居室中,2001年10月生一女张华,张家因此十分不满,经常对李女挖苦讽刺,张也对李经常拳脚相加,且对孩子置之不理,此外,张男还有酗酒、赌博恶习。2003年春节后,李女因不堪忍受向法院请求离婚,张男考虑到自己没有多少优势,遂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离婚,但多方狡辩拒不接受法院的批评教育,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同时查明除房屋外,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家具价值10000元、存款5000元、李女婚前由母亲赠送金戒指一枚(价值600元),张男现经营小卖部,生意尚好,李女虽有工作,但收入一般。请问: (1)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请结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如果能离婚,则孩子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负担、财产应如何分割,请结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法院应当判决二人离婚。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认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离婚的真实原因和有无调解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在本案中,从婚姻基础来看,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且恋爱的时间很短,结婚的动机并非出于真心相爱,因此可以说婚姻基础不好;从婚后的感情发展来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感情不和,丈夫对妻子长期进行殴打辱骂,妻子不堪忍受,且丈夫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不接受法庭的批评教育,调解无效。综上所述,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当允许离婚。 (2)孩子张华应当由李女抚养。按照法律的精神,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当本着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从思想品德、生活习惯和对子女的关爱来看,由李女抚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 抚育费应由张男负担大部分,因为张男的收入状况好。张男不给付抚育费是不可以的,因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的离异而消除。 二居室房屋系张男婚前购买,李女的金戒指系婚前由其母赠送,故均属婚前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价值10000元的家具和5000元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原则上平分,但考虑李女收入不多,又抚养女儿,且张男对离婚有过错,故应当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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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复:关于婚姻法与继承法的一个案例!急!

1、甲的婚姻家庭关系: 妻子乙、长女和其他2个女儿、乙的小儿子(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2、甲的个人财产: 肇事司机支付20万+2套房单位补偿金30万的一半(15万)—5万医疗费的一半(2.5万)=32.5万

3、甲的继承人的范围: 乙、甲的三个女儿,各得四分之一。

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教案中案例的分析

6、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教案中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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