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间效力,最近看了东方直播室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节目朱晴怎么只分到了25万(十分之一)这个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时间效力
甲乙2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颁布之前登记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2颁布后,甲的父母1次性出资购买了1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甲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3颁布后,乙的父母也1次性出资购买了1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现甲乙2人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归甲所有,乙父母购买的房产应归乙所有,故而甲乙两人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乙认为:甲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3尚未出台,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法律为司法解释2,即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平分,而乙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3已出台,故而该房屋应认定为乙方个人所有,即甲、乙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10
0、200万元。我个人认为乙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于认定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相关有效规定,而不是适用审判时相关有效规定,除非新法明确规定其具有溯及力。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
2、最近看了东方直播室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节目朱晴怎么只分到了25万(十分之1)这个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我没看到这个节目,我对这个案例做个猜测。
1、婚前购房部分是由个人所有,即男方所有。(可能这部分所占整个房款比例较大)
2、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各得1半。
3、如果贷款还没有还清,还得优先清偿银行贷款部分。
3、婚姻法司法解释3还有效吗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司法解释3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12月21日生效,并于2017年4月13日做出了修改。 虽然司法解释3已经被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但在其实施前,司法解释3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其中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具有立法效力,只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如果您需要咨询司法解释3中的具体问题,请向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咨询。
4、婚姻法司法解释3颁布后,司法解释1和2还适用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
1、2和婚姻法司法解释3不冲突的部分仍然适用。相冲突的部分不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9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5、婚姻法司法解释(3):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分析: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2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1方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1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1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7十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6、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3第7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