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司法解释三,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间效力
1、婚姻编司法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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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3的时间效力
甲乙2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颁布之前登记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2颁布后,甲的父母1次性出资购买了1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甲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3颁布后,乙的父母也1次性出资购买了1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现甲乙2人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甲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归甲所有,乙父母购买的房产应归乙所有,故而甲乙两人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乙认为:甲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3尚未出台,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法律为司法解释2,即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平分,而乙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司法解释3已出台,故而该房屋应认定为乙方个人所有,即甲、乙分的财产价值分别为10
0、200万元。我个人认为乙的观点是正确的,对于认定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相关有效规定,而不是适用审判时相关有效规定,除非新法明确规定其具有溯及力。不知我的理解正确与否。
3、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
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婚姻法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财产分割原则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1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1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财产分割的安置补偿虽然根据司法解释(2)第十1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1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1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姻法财产分割主要针对的是夫妻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而对于分配的结果来制定1份协议书,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规定,只要是共同的财产就平均分割,如果是属于个人的财产,那么另1方就没有权利进行分配。 延伸阅读: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婚姻法新规定,现行的婚姻法全文。
4、婚姻法。司法解释3婚前财产,婚后加了名字,也没用?是这样吗?请各位律师指点1下。谢谢了
对于这个很多理解有错误。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十条只针对婚前1方购买,房屋登记在1人名下,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情况。 并且第十条第1款只说房屋产权归房屋登记名下。注意这里只说房屋本身,而不是房屋所代表的资产。 而第十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的资产的分割,按份共有,即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婚前的首付谁的就归谁,婚后的还贷1人1半。
5、自打《婚姻法司法解释3》出台,对于房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我更糊涂了。有没有律师能给解释解释
您好,朋友,我来给您简单的回答下
1、房产的问题,原则上房屋的所有权由房屋权属证明为依据,即房产证的登记为准,如果该房产是婚前买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后买房,不论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如果婚前买房,婚后另1方承担了还贷义务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1方应对另1方做出适当补偿。
2、财产分割,主要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的分割上面已经说过,关于动产的分割也比较复杂,因为里面搀和赠与的行为,这里的赠与主要是指婚前恋爱期,1方赠予另1方的财物,这1部分财物是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婚前个人购买的动产属于购买方,需提供购买依据。婚后购买的动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1方获得抚养权,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达成1致,则需要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还有孩子如果年龄小于2岁,原则上是要判给女方的(前提是女方不存在对孩子成长不利的因素)。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HI我,本人企业法律顾问。 以上为香茗苦旅个人意见。如有转载,请标明出处。
6、2009年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3”于2011年8月提出,2012年以后如离婚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解释3”?
肯定适用的。因为司法解释3是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其最后1条明确规定:“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2012年以后如离婚财产分割,肯定适用“解释3”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