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简述我 国现行婚姻法中的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形式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1、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中央工农政府于1931年12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此基础上经过修订,又于1934年4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实现了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统1。这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个苏区的最完善、最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规。其主要内容有: 第1,确立了1夫1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实行1夫1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多偶制,禁止重婚。 第2,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婚姻法》规定,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1方或第3人不得干涉,废除1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 第3,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关于结婚,该《婚姻法》规定,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8岁即可以结婚。3代以内亲属及行为人患有性病、麻风病、精神病等禁止结婚。结婚须向苏维埃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关于离婚,该《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均同意离婚,向苏维埃政府登记后即可离婚。如1方坚持要求离婚,也可离婚,但为了稳定军心,保证红军的战斗力,规定红军官兵之妻要求离婚,须征得其夫的同意,只有丈夫经2至4年无音信,妻子才可以离婚。 第4,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该《婚姻法》有关于: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平分,若有小孩,按人口平分;婚后共同债务,则由男方负责偿还等等1系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1种全新的婚姻制度,它第1次使广大妇女在人身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提供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激发了她们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简述我 国现行婚姻法中的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形式



2、简述我 国现行婚姻法中的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形式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 夫妻财产制相关书籍 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1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就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言,夫妻财产制有4种: 统1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1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1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1制度与统1财产制在实质上1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1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1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编辑本段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制相关书籍 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1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1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编辑本段夫妻1方的财产指哪些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1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1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1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1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编辑本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1致,并立下书面协议。1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1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1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编辑本段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1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1方必须自觉履行这1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1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夫妻间的继承  《婚姻法》第2十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1方死亡,另1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继承可能有另外的关系。 编辑本段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角度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讲,它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较复杂。就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承认这1制度,把它作为唯1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的全部或1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均允许订立财产契约。而且约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3、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请从4个方面简述婚姻法的含义?



4、请从4个方面简述婚姻法的含义?

婚姻法是指1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1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1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简述我 国现行婚姻法中的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形式



5、简述我 国现行婚姻法中的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形式

我 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8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第十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4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简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6、简述《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以保护。 (2)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等。 (3)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1是保护离婚自由;2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1种是协议离婚;另1种是诉讼离婚。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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