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简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简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uvxwn78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1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1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1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1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1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1,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1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1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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