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涉台婚姻离婚诉讼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
第1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第2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1)在内地,是指第2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1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
2、涉台婚姻离婚诉讼程序
办理涉台离婚: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然后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到婚姻缔结地或者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
3、求问涉外婚姻离婚怎 么起诉?
离婚案件1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对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有关财产分割和公证后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1方送达诉讼文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方式为送达人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或通过外交渠道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3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