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你部(82)司发公字第268号《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已收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的非讼案件,仅限于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三类,对于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便处理。 据我们了解,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对什么情况予以承认,什么情况不予承认,现在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目前遇到的对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如何办理公证的问题,我们建议,请你部邀请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找出适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函送还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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