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如何审理的指导原则,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如何审理的指导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如何审理的指导原则

您好,最高法并没有明文发布关于婚姻家庭审理的指导原则,根据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 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价值理念: 程序法上的价值理念具有多元性,包括公正、效率、秩序和程序安定4个方面,其中核心价值是公正与效率。公正又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意味着需满足两个要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认定事实方面,虽然客观真实是终极目标,但在此过程中法律承认“法律真实”。在程序公正方面要求做到:

1、裁判者的中立性;

2、程序的平等性;

3、程序的参与性;

4、程序的自治性;

5、程序的公开性。所谓效率原则,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要求在诉讼投入恒定情况下取得最大的诉讼收益,或者在产出恒定的情况下投入最少的诉讼资源。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2、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1993年十1月3日 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1方或双方继承。

法院要怎么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



3、法院要怎么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

2、近亲婚。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

3、疾病婚。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

4、早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对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制,低。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4、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1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2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1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婚姻法》第32条所列举了5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1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1方要求离婚的,如。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4全文



5、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4全文

目前我国对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最高法有相关的解释,因为就目前来说只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但还没有颁布关于《婚姻法》的解释(4)。也考虑到1些问题,所以为了解决婚姻存在的某1问题,最高法在2018年1月17日,关于夫妻债务离婚时的债务承担问题,还做出过专门解释。 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是,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

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6、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该条款已经失效。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为“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款与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1)1方的婚前财产;”相抵触而失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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