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现行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范围认定的主要原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

法律主观: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相关的内容,最新1次修订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的,该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 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现行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范围认定的主要原则



2、现行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范围认定的主要原则

张先生从台湾来上海投资多年,并在上海1次性付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后经人介绍与1上海姑娘结婚。婚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同意离婚,当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张先生的房屋,或者要求张先生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补偿1半现金。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但由于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又不知道怎样应对。 不少来上海投资、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已经或者即将在上海与大陆居民结婚,但时常被有关家庭财产方面的问题所困惑,更不清楚如何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预防财产纠纷的发生。作者根据大陆现行有效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理解,现在简要介绍大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在生活中参考。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除外;   (5)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里有个明确的前提条件,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登记结婚到离婚之间的1段时间内。登记结婚的时间是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为准,而不是双方办理结婚宴席的时间。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   (4)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1方结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进行了其他约定。作者建议,为避免将来可能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产生争执,1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是自己婚前的财产。 本问开头所说的张先生的案例,由于房屋是张先生结婚前购买的,结婚后没有变更产权人或者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屋仍然应该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主张权利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



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界定为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报护是有时间界限的,如果是在94年以前(也就是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94年以后存在的事实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纠纷时仅按同居关系处理。你们离婚后虽然仍1直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离婚后未复婚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你前夫同意复婚,在他同意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将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他拒绝这么做,在法律上也是他的个人财产。再次离婚时无法要求分割。以上是离婚后未复婚事实婚姻的解答 事实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 第7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1千04十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千05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



4、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

法律上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5、法律上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1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5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1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请问现在还存在事实婚姻有关的相关认定法律规定吗?



6、请问现在还存在事实婚姻有关的相关认定法律规定吗?

同居关系认定如果不专业,或证据不充分也是无法认定的,所以即便举行了农村似的婚礼不拿结婚证婚姻如果不能证明长期生活,婚姻基本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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