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七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五)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   (四)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五)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三章 婚姻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实施婚前检查地方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再婚者还应当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六)男女双方近期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单人一寸免冠头像照片各一张。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查实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A .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3、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4、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婚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婚姻证书和配套印刷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