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非同居视为事实婚姻?至今是否还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非同居视为事实婚姻?至今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非同居视为事实婚姻?至今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您好,对方是否应该分的财产,最重要的是看他们的事实婚姻是否成立。 1.事实婚姻的定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特征是:①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②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③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2.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无法判断你父亲和该女子的同居关系何时开始。而且如果你主张他们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比如,走访群众、提供他们的生活经济支出来源的等等。 3.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离婚需要诉讼离婚。(即经过法院,区别于登记离婚——当事人达成合意,携带离婚协议和身份证前往民政局即可)一旦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离婚,对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如果得不到房产,她可以要求以分割价款、作价补偿的方式取得财产。(另外,你说的经济补偿是另外一个概念,即离婚时,婚姻的一方由于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为家庭贡献较多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的性质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而是一种离婚后的照顾) 如果不形成事实婚姻,那么你父亲和该女子形成的就是普通的同居关系。该女子不得要求分割财产。但是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可以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她有权要求分的此共同共有的财产。实务中,法官也会给予这样身份的女子(无婚姻名义,但同居时间很久)一定的经济上的照顾。 因此,她能否分的财产全在于你举证她与你父亲的事实婚姻在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成立。(在那之后成立的仅是同居关系)但是举证难度较大。如果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建议你找婚姻法方面的律师咨询一下。 最后,祝你得到一个完满的答复。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D。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正确答案:D 解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最高院是否出相关通知

4、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最高院是否出相关通知

您好,最高院没有出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民政部曾经出过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卢志红律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5、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

C。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6、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A .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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