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法关于新婚姻法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最高法关于新婚姻法3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最高法关于新婚姻法3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条规定是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条规定是什么

第十条 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3关于夫妻之间出具借条



4、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3关于夫妻之间出具借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1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1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1方实际借款数额的1半。夫妻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借款1方将这笔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归还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者用于了共同投资,离婚时,因为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债务不必再清偿,共同投资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分割,这时,再要求借款1方归还借款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了。但借款1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借款的1方则应按照协议给予另1方实际借款数额的1半。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及在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借条的认定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各自所有,在这样的经济约定之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1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1方借款,其本质与1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这种借条与普通的借条1样,借多少还多少,并无太大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借款数额,不应只以借条本身所载明的数额为依据,而应实际出借的数额为准。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