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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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1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1条是对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十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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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3)第7条的问题
如果你仔细分析司法解释的话会发现,婚后的房屋如果属于1方而不是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满足两个:第1,是由1方出资的,或是1方付得首付。第2,就是房屋产权登记为出资人1方的名字。 所以也就是说,如果两样有其1条件不满足则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按照法律上的惯例还会有1条规定就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其实就是废话了,在中国绝大部分夫妻还都做不到婚后或是婚前签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