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婚姻法解释24条”困局,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如何破解“婚姻法解释24条”困局


1、如何破解“婚姻法解释24条”困局


您好,相关专家认为,法律只能保护善意债权人,不能保护恶意或过错债权人。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应当以家事代理作为理论基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据此,债权人主张1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仍然要坚持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而且债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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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内容: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1方与第3人串通,虚构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1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3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单身保平安?婚姻法解释24条有多可怕


1:《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该司法解释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个人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确属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夫或妻中的另1方。


3:可以建议进行婚前约定


4:《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如果第3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就对第3人不生效力,夫妻1方对第3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不过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对方进行偿还自己所偿还的那部分债务。因为婚姻关系是中止事由。


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所以婚前财产是不在此限度内的。 如果结婚,建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7:1般来说,也不是所有的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8:任何事情都是有风险的。



4、婚姻法司法解释22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十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十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婚姻法司法解释224条


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稿局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4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键没让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察橡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十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婚姻法解释24条的案子还能申诉重审吗


发回重审是2审法院经过对1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1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1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1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4种事由;由2审法院作出撤销1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1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发回重审是撤消了1审判决,由1审法院重新审理,因此仍然属于1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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