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在婚姻法中哪一条有明确的下列条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1、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3第7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在婚姻法中哪1条有明确的下列条款?



2、在婚姻法中哪1条有明确的下列条款?

你好,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3十7条规定,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1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你对新婚姻法有什么看法?



3、你对新婚姻法有什么看法?

这种畸形的婚姻法已经在损害家庭的基本结构,不愿结婚的高素质女性越来越多,因为和男人同样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如果她不结婚,而选择自己奋斗,那么她在事业上和金钱上的成就远远大于婚姻给自己的贡献和安全感。相反,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并不承认女性在婚姻内的付出(发达国家都是承认的),那么女性在家庭内的付出因为没有具现到具体的金钱金额上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等于这1婚姻在掠夺女性的劳动、剥夺女性的价值,所以结婚对于高素质女性是1件非常不划算的事情。中国新婚姻法不是在维护家庭,而是把本该温情的家庭变成了个人合伙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替你写好了,就是新婚姻法。更遑论还不知道是不是有1天蹦出个私生子来掠夺属于你尊严的婚内儿女的财富。这1婚姻法就是那些乍富上位的渣男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台的罔顾人伦的低劣法律。

新婚姻法离婚后房产分割



4、新婚姻法离婚后房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的规定,你的这种情况,房产证上只有你的名字则是个人财产,虽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只需要补偿对方即可。但是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则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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