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婚姻法中房子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1、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3第7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婚姻法中房子的问题



2、婚姻法中房子的问题

婚前房产归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并承担房贷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规妻共同房产。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3)7条规定执行;婚前购房并首付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3)7条规定执行。 第7条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

学生在学校课间打架,己方已构成轻伤,对方无伤,该怎么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



3、学生在学校课间打架,己方已构成轻伤,对方无伤,该怎么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

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鉴于其年龄未达到刑法17条规定的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与预判,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其的教育、管理和监护义务。及时纠正其打架的错误行为。如果学校在两个孩子打架后,未及时发现或即便发现亦未及时制止,那么就应对此事承担1定的后果。

3、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7条最后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第3人侵权导致的损害,由第3人赔偿,学校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4、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负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受害人因被人身损害所导致的医疗行为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3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1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3条。

离婚财产纠纷



4、离婚财产纠纷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3笫7条第2款的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按不同金额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虽然你们的情况有部分不相同,你们的房屋产权是登记在男方父亲的名下。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理来看,如果你们现在要离婚分割财产,这套房屋的产权不应当视为任何1方的个人财产,分割时同理应当以属于双方父母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按份共有,或者是你们双方的按份共有来进行分割处理,由要房屋1方按对方父母出资额的比例和现在的市场价折算补偿另1方。若是女方要房屋,还应由男方父亲即时为女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两个人没到年龄结婚有个女孩,结婚之前拿了5万彩礼钱,到了小孩两岁了,女方又有新欢要给男方分开,



5、请问两个人没到年龄结婚有个女孩,结婚之前拿了5万彩礼钱,到了小孩两岁了,女方又有新欢要给男方分开,

1、如果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或者说仅办理了民俗婚礼,未在符合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经调查属实会依法予以支持

2、如果双方先行办理民俗婚礼,在符合婚姻法年龄的要求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那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除”。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都会不予支持 双方此种情形下的婚姻合法有效。如果男方不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2款,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者第3款,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3、无论双方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双方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对其都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应当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条、8条、10条、2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

婚后我做家庭主妇,照顾老人孩子,男方挣钱养家,但存款都存男方父亲



6、婚后我做家庭主妇,照顾老人孩子,男方挣钱养家,但存款都存男方父亲

1、关于财产大致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A、如果双方并未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双方财产之间的问题适用婚姻法17条、18条予以调整,女方需要证明婚内购买房产所使用的资金属于男方工资、奖金等男方获得的收入,只有这样在离婚过程中,女方方可以主张婚内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购买财产的资金被定性为男方父母的赠与,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3滴7条,该房产依据婚姻法18条第3款可认定为男方的财产,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女方如何向合议庭证明。 B、如果男女双方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但是基于女方为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付出较多,依据婚姻法40条之规定,女方有权于离婚诉讼之中提出适当赔偿,但是该赔偿并未有相关的比较刚性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方的经济状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等因素。

2、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于出资1方子女名下,可以依据婚姻法18条第3款认定为出资人对于子女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属于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不动产,登记于1方名下,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40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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