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1般规定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所称的“虐待”。第2条民法典第1千04十2条、第1千07十9条、第1千09十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4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千04十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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