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结婚,胁迫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胁迫结婚,胁迫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胁迫结婚,胁迫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法院判决宣告撤销婚姻。

2、法院不会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2、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的婚姻,干扰他人的婚姻自由,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什么规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民法典的胁迫婚姻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因他人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2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胁迫婚姻怎么提取证据 我国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1方受胁迫与另1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

1、身份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

2、时间证据 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受胁迫的证据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1个,就是受到了胁迫。所称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以如果发生了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必须围绕是否存在受胁迫或者没有胁迫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限制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论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3、论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1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1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的,为法律所禁止。 (2)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这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只有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才能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是对其婚姻权益的重要保障。 再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撤销本身并不是1种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3)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第3人包括有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依据本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 撤销婚姻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的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在我国,婚姻既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也可依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选择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受胁迫方自行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如果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只能经由诉讼程序处理。而且此处只有受胁迫1方当事人方拥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撤销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项请求权则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逾期不行使,可视为默示的放弃。如受胁迫的1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请求撤销婚姻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1)》中指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该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第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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