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4十6条


1、婚姻法第4十6条


根据《婚姻法》第4十6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4十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2十8条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十9条 承担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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