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提供哪些材料,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 涉外婚姻需要的材料

当事人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1、当事人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婚姻法》第十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利的同时,为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也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对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规定了行使的期间。如果当事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就会消失。在理解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1般而言,这1年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受胁迫的1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时,该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2)上述“1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1》第十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就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而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在使某种权利消灭这1点上,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1致,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其次,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或者说是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第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此外,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 涉外婚姻需要的材料



2、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哪些 涉外婚姻需要的材料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如何办结婚证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2章 结婚登记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6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7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8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9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什么时间可提出撤销胁迫婚姻



3、什么时间可提出撤销胁迫婚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条件有很多,其中1个重要的条件是双方自愿结婚在,而强迫结婚、包办婚姻在我国是禁止的,强迫结婚是属于无效婚姻,那么什么时间可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1、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撤销胁迫婚姻(1)对于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1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2)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1婚姻关系长期处于1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2、撤销胁迫婚姻的程序第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1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3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1栏按指纹。第3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3人代申请人填写。第2,批准或撤销,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1栏签名。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撤销胁迫婚姻”问题进行的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婚姻登记哪些材料需要归档?



4、婚姻登记哪些材料需要归档?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5)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为聋哑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证明人询问后写成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归档。   

3、办理撤销婚姻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2)《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第1次明确了“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补发结婚证的档案是否应当与结婚登记档案1起归为结婚登记类档案?   补发结婚证的档案与结婚登记档案是相并列的1类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4类”。因此,补发结婚证的档案应当属于“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档案,“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档案与“结婚登记类”档案是相并列的1类婚姻档案,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将补发结婚证的档案归为结婚登记类档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无需出具的证明材料有()。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无需出具的证明材料有()。

答案:D 。

可撤销婚姻需要具体什么材料?



6、可撤销婚姻需要具体什么材料?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可撤销的婚姻需要你在婚姻存续期间保存1些证明可撤销的证据材料。如你是胁迫的,可以找到1些证人证明等,也可以有殴打、监禁的证明。

2、婚姻撤销后,视为自始不存在(这1点和合同的撤销是1样的)。那么你的登记记录就是未婚。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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