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结婚,婚姻可以撤销吗?婚姻纠纷案例?

受胁迫结婚,婚姻可以撤销吗?



1、受胁迫结婚,婚姻可以撤销吗?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2005年,唐某(女)与蔡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1段时间交往,唐某发现双方各方面差异巨大后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蔡某非但不答应还以杀死唐某全家相威胁迫使唐某与其结婚。迫于蔡某的威胁恐吓,唐某违心地与蔡某办了结婚手续。半年后,出于对以后漫长婚姻生活的恐惧促使唐某终于鼓起勇气请求法院撤销2人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当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并非其自愿,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蔡某与唐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据此,唐某因受蔡某胁迫而与之结婚,由其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婚姻纠纷案例?

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1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哗丛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弊仿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租芦纤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2)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2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1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1个整体,是“1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1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1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1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3、请问新婚姻法 可撤消婚姻我的案例是否够的上。

干什么非要撤销呢?你去民政局办个协议离婚手续很简单的,还比撤销省事呢! 还是直接协议离婚.。



4、1个案例分析:对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该判决无效? 撤销?或者判决确认违法,责令民政局采取补救措施?

你的描述有逻辑上的矛盾,可能是你没有描述清楚: “民政局登记时以其兄甲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甲与丙登记结婚。 “甲以其弟弟乙的名义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乙与丙登记结婚。 到底是谁与丙登记的?丙与谁是法律婚姻关系?丙与谁是事实婚姻关系?。



5、已离婚能上诉撤销婚姻吗

如果说已经离婚了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关系了除非是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于撤销离婚是对于这个婚姻是被胁迫还有欺诈而结合的,只要是出现了这样的手段,那么婚姻就从1开始就没有效力。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已离婚能不能上诉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1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3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1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1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1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1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1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1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1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以上就是相关回答,撤销婚姻必须要满足存在胁迫威逼的情况而结婚的,这样的婚姻从1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期间产生的财产也是属于个人财产,要是自己已经离婚了但是之前的婚姻自己发现没有效力,那么也可以起诉。如还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律师。延伸阅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撤销婚姻登记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可撤销婚姻案例。



6、婚后发现受欺骗能够撤销婚姻吗?

现实生活中1些受欺骗而结婚的案例偶有发生,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双方没有坦诚相待互相了解不够,导致婚前隐瞒欺骗行为的发生,很多人直到真正走进婚姻殿堂才认清对方真实面目,此时大多数人会慌张无措,下面就请跟随小编1起了解1下受欺骗能够撤销婚姻吗。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受欺骗能够撤销婚姻吗? 《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1原因。受欺骗而结婚不同于胁迫结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婚姻。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结婚的当事人1方因受他方欺骗,在结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2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均是自愿,从形式上并不违背2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或根本不了解却结婚的情形,当事人1方往往称受到另1方的“欺骗”,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通过作为2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现形式准予2人离婚即可很好地解决。 当事人1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1方实施的行为使另1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4)有受胁迫的1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相应婚姻关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必须提高警惕防范意识,不要轻易被他人花言巧语所迷惑,特别是对于婚姻这件人生大事,在婚前1定要对对方有充分的了解,确认对象相应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再最终决定是否走进婚姻的殿堂,如果已经发生了,保持冷静争取通过离婚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如何申请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怎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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