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0万结婚礼金险被分
1、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0万结婚礼金险被分
再婚丈夫丁卫国患白血病突然离世,57岁的李桂琴就被公公、婆婆及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丁卫国的房子及存款,这1告不要紧,对方将李桂琴给女儿存的20万嫁妆钱也当作需要分割的财产。法院1审也认定,这20万元为夫妻俩共同财产,将被分割。明明是给女儿存的嫁妆钱,李桂琴还能打赢这个官司吗? 半路夫妻 同居8年后才结婚登记 今年57岁的李桂琴曾是旅顺口区某公司职工,善良、贤惠、为人大方,但她曾经有1段曲折的婚姻历程。因性格不合,她在1996年与当公务员的前夫马某某离了婚。 1997年9月26日,她与曾经是自己的小学和中学的同学丁卫国开始居住在1起,住在丁卫国享有使用权的1套47.29平方米楼房里。当时,他们并未特别看重那1纸婚书,只请来要好的同学和朋友摆了3桌酒席,就算是举办了“婚礼”仪式。 当李桂琴1996年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已经10周岁的女儿马兰约定由前夫抚养。但是,考虑到前夫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李桂琴就始终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等转过年来与丁卫国“结婚”时,就将孩子1起带了过来。 而丁卫国当时的情况是,他也在1996年离了婚,与前妻生有1子丁小国,丁小国从小就住在奶奶家里,始终由丁卫国提供抚养费。 2004年4月20日丁卫国与李桂琴2人借钱,以2万块钱买下了位于黄金街124-1号的这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丁卫国名下。在买下该房屋1年后,李桂琴与丁卫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9月初,丈夫丁卫国突然被查出白血病,在9月19日那天离开了人世。 丈夫去世 女儿20万嫁妆钱被当作遗产 李桂琴还没有从丧夫的巨大悲痛中缓过神来,她就被公公、婆婆,还有丈夫与前妻生的儿子告了,要求继承丁卫国的房子及存款5万元。 李桂琴有些发懵,这是她第1次被人告上法庭,1时不知怎么办才好。经人介绍,她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代理此案。 2012年11月14日,此案在旅顺口区法院第1次开庭审理。让李桂琴意想不到的是,3原告的《起诉状》上突然又“冒”出26万元存款,加上丁卫国名下的5万元,诉状上请求按遗产分割的存款数额增加到341000元(其中公积金31000元),原来是法院应原告方的请求,到银行又查出被告李桂琴名下还有26万元存款。 这26万元存款都存于被告李桂琴名下,分别为:2012年4月6日3笔18万元,5月11日1笔3万元,6月26日4万元、27日1万元,合计26万元。 对此,李桂琴当庭喊冤:“这26万元中有我女儿的20万元,不能算遗产啊! ” 原来,2012年初李桂琴女儿马兰有了对象。在2012年4月份,马兰的生父及未来的公公各自给了她10万元钱。但怕孩子花掉,李桂琴提出帮女儿保管这笔钱,就到附近的银行存在了自己的名下。 2012年12月3日,法院再次开庭。张荣君律师申请了5名证人出庭作证,李桂琴的前夫,马兰的公公也从黑龙江省拜泉县远道赶来,都出庭作证,称分别给了马兰10万元。 张荣君律师称,丁卫国是1家工厂的工人,无特殊技能,收入并不高,退休后帮人看海参,并不是养海参,不可能集中出现这么多的存款。 2012年12月28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1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桂琴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属于丁卫国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虽有马兰父亲、公公出庭作证,但因2人为利害关系人,本院不予采信。 真相大白 2审改判20万元是马兰礼金 李桂琴不服1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1日,市中级法院2审开庭时,张荣君律师又补充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马兰生父提取公积金10万多元的凭证、马兰公公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丁卫国收入情况即生前工资证明、李桂琴收入情况即工资证明等共9份证据。虽是间接证据,但已经形成证据链条。 张荣君律师认为,上诉人李桂琴系退休工人,每月工资不足1300元;丁卫国生前也是工人,2012年5月份退休,退休前工资每月1600元左右,退休后养老金每月2525元,仅领取了3个月即病故,该养老金账户余额仅有4182元。因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月收入合计不足3000元,双方还需要衣、食、住、行及人情往来的支出,且2007年丁卫国之子丁小国购房结婚,丁卫国夫妇予以了经济支出。双方也并无其他大额经济来源,因此双方无法在短期内积累26万元的银行存款。 张荣君律师进1步指出,上诉人李桂琴名下账户存款集中发生在2012年4月初至2012年6月末,这个期间正是马兰举行婚礼(2012年6月24日),结合上诉人与丁卫国收支状况证据,可以认定涉案26万元现金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而系案外人马兰的个人财产。 4月1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案涉26万元银行存款中有20万元为案外人马兰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昨日表示,因为李桂琴有 8年时间没有登记结婚,本案对她有两大不利。 第1:虽然李桂琴与丁卫国是在同居期间内购买了该房屋,但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能算作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2人在买房前就登记的话,则这套房产会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李桂琴此次获得的份额就不是法院判决的1/
4、11.82平,而应是5/
8、近30平。 第2:马兰在1997年就跟着李桂琴与丁卫国在1起生活了,但从法律上来讲,当李桂琴与丁卫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马兰已经年满18周岁,不能被认定为继子女,丧失了继承人的资格。(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