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能解除吗,未登记的婚姻可否随意解除
1、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能解除吗
对于因虚假姓名、虚假证明材料或借用他人名义、身份证,或者使用虚假户口以及结婚证手续不完善等因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近年来有增多的现象,是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还是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案情: 2003年10月8日,第3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姓名,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原告杨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原告与第3人于2009年4月21日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区民政局以第3人身份证与户籍证明系伪造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颁发的结婚证。 分歧意见: 第1种意见认为 通过行政诉讼途经解决。在实践中,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是此姓名为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李某的人,而原告杨某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李某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1个明确的被告。另外,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因无法确定本案所谓的李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故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而驳回起诉。 第2种意见认为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认为杨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颁发给他们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认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婚姻争端,并不科学。 第
1、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8种,而撤销婚姻登记与该8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此类案件也不应属于行政案件范围。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行政性质。第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撤销”和“变更”3种结果的判决。而对于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则是“确认”性质判决。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十7条第2款规定肯定了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的形式之1。但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因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婚姻登记纠纷。第
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更难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十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实践中受理所谓的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超过2年的比较多。可见,处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不宜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本案第3人以虚假的身份与原告结婚,她自出生至今1直没有登记户籍,父母从小叫好丫头,故无法提供身份证等,她与杨某1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且1起共同生活了6年,婚姻关系客观存在,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该通过离婚来解决,事实上本案驳回起诉后,原告与第3人已通过离婚解决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人丫头从未进行户籍登记,领取身份证,用李某的名义与原告杨某自愿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颁发了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故原告与第3人的婚姻关系客观存在。现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经予以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2、未登记的婚姻可否随意解除
按法律规定,1994年以前未登记结婚的,属于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应当法定解除,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994年以后未登记结婚的,属于同居行为,婚姻关系无效,自动解除。 按照你所述,2十年之前的婚姻可能属于事实婚姻,不能自动解除,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3、解除同居关系,撤销婚姻登记委托律师诉讼诉讼费多少钱?
我这里是1200。各地不同吧,另外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也是不1样的,像这样的小案子找个收费低的去办吧。
4、如何解除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4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上述4种情形之1,所以依法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1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对“韦某某”的身份证进行合理的审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故朱某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5、解除没登记的事实婚姻协议书怎么写
没有登记解除婚姻关系,1般双方直接分开即可。如果双方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则将你们双方协商的内容约定在合同当中,合同内容、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效力瑕疵即可。
6、如何解除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